SEO標簽列表
園林綠化工程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 (2022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4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2021〕26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決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5號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一條,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其余條款依此修改。 二、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企業條件分為一、二兩個資質等級?!? 第二款第一項中的“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修改為“專職會計人員”。 第二款第二、三、四項改為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 “(二)二級資質: “1.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5人,其中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2人; “2.工程技術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配有統計人員; “3.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三、刪去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四、將第十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申請核定資質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資質: “1.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2.專業管理、技術人員的職稱證件; “3.已開發經營項目的有關材料; “4.《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執行情況報告,建立質量管理制度、具有質量管理部門及相應質量管理人員等質量保證體系情況說明。 “(二)二級資質: “1.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2.專業管理、技術人員的職稱證件; “3.建立質量管理制度、具有質量管理部門及相應質量管理人員等質量保證體系情況說明。” 五、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八條,第三款、第四款修改為:“二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確定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審批。 “經資質審查合格的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發給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 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申請核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通過相應的政務服務平臺提出申請?!? 六、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依法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監管,不斷提升信用監管水平。” 七、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一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房地產項目的建筑規模不受限制。 “二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承擔建筑面積25萬平方米以下的開發建設項目?!? 八、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七條,其中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修改為“由原資質審批部門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并依法注銷資質證書”。 九、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八條,其中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證書”修改為“由原資質審批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十、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企業開發經營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此外,對相關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44號 《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已經2021年5月12日國務院第13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21年7月19日 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建設工程抗震防災能力,降低地震災害風險,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抗震的勘察、設計、施工、鑒定、加固、維護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建設工程抗震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全面設防、突出重點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抗震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交通運輸、水利、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有關專業建設工程抗震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抗震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專業建設工程抗震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建設工程抗震相關工作。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抗震相關活動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抗震負責。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建設工程抗震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建設工程抗震知識宣傳普及,提高社會公眾抗震防災意識。 第七條 國家建立建設工程抗震調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抗震性能、抗震技術應用、產業發展等進行調查,全面掌握建設工程抗震基本情況,促進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水平提高和科學決策。 第八條 建設工程應當避開抗震防災專項規劃確定的危險地段。確實無法避開的,應當采取符合建設工程使用功能要求和適應地震效應的抗震設防措施。 第二章 勘察、設計和施工 第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依法制定和發布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全過程負責,在勘察、設計和施工合同中明確擬采用的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按照合同要求對勘察設計成果文件進行核驗,組織工程驗收,確保建設工程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和從業人員違反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抗震性能。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勘察文件中應當說明抗震場地類別,對場地地震效應進行分析,并提出工程選址、不良地質處置等建議。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中應當說明抗震設防烈度、抗震設防類別以及擬采用的抗震設防措施。采用隔震減震技術的建設工程,設計文件中應當對隔震減震裝置技術性能、檢驗檢測、施工安裝和使用維護等提出明確要求。 第十二條 對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下列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專篇,并作為設計文件組成部分: (一)重大建設工程; (二)地震時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三)地震時使用功能不能中斷或者需要盡快恢復的建設工程。 第十三條 對超限高層建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予以說明,建設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將設計文件等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抗震設防審批。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審查,對采取的抗震設防措施合理可行的,予以批準。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意見應當作為施工圖設計和審查的依據。 前款所稱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國家現行標準所規定的適用高度和適用結構類型的高層建筑工程以及體型特別不規則的高層建筑工程。 第十四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建設工程質量責任制度,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措施施工質量的管理。 國家鼓勵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隱蔽工程施工質量信息。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的設計使用年限、結構體系、抗震設防烈度、抗震設防類別等具體情況和使用維護要求記入使用說明書,并將使用說明書交付使用人或者買受人。 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根據使用功能以及在抗震救災中的作用等因素,分為特殊設防類、重點設防類、標準設防類和適度設防類。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廣播電視等建筑,應當按照不低于重點設防類的要求采取抗震設防措施。 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新建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廣播電視等建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用隔震減震等技術,保證發生本區域設防地震時能夠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國家鼓勵在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中采用隔震減震等技術,提高抗震性能。 第十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推動隔震減震裝置相關技術標準的制定,明確通用技術要求。鼓勵隔震減震裝置生產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 隔震減震裝置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唯一編碼制度和產品檢驗合格印鑒制度,采集、存儲隔震減震裝置生產、經營、檢測等信息,確保隔震減震裝置質量信息可追溯。隔震減震裝置質量應當符合有關產品質量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技術標準的規定。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建立隔震減震工程質量可追溯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對隔震減震裝置采購、勘察、設計、進場檢測、安裝施工、竣工驗收等全過程的信息資料進行采集和存儲,并納入建設項目檔案。 第十八條 隔震減震裝置用于建設工程前,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進行取樣,送建設單位委托的具有相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隔震減震裝置。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隔震減震裝置屬于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應當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過程數據和結果數據、檢測影像資料及檢測報告記錄與留存制度,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 第三章 鑒定、加固和維護 第十九條 國家實行建設工程抗震性能鑒定制度。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應當進行抗震性能鑒定的建設工程,由所有權人委托具有相應技術條件和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鑒定。 國家鼓勵對除前款規定以外的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未達到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的已經建成的建設工程進行抗震性能鑒定。 第二十條 抗震性能鑒定結果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存在嚴重抗震安全隱患以及是否需要進行抗震加固作出判定。 抗震性能鑒定結果應當真實、客觀、準確。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所有權人應當對存在嚴重抗震安全隱患的建設工程進行安全監測,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 對抗震性能鑒定結果判定需要進行抗震加固且具備加固價值的已經建成的建設工程,所有權人應當進行抗震加固。 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廣播電視等已經建成的建筑進行抗震加固時,應當經充分論證后采用隔震減震等技術,保證其抗震性能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 第二十二條 抗震加固應當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規定執行,并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 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通過信息化手段或者在建設工程顯著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等方式,公示抗震加固時間、后續使用年限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所有權人應當按照規定對建設工程抗震構件、隔震溝、隔震縫、隔震減震裝置及隔震標識進行檢查、修繕和維護,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動、損壞或者拆除建設工程抗震構件、隔震溝、隔震縫、隔震減震裝置及隔震標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擅自變動、損壞或者拆除建設工程抗震構件、隔震溝、隔震縫、隔震減震裝置及隔震標識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 農村建設工程抗震設防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提高農村建設工程抗震性能。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經抗震性能鑒定未達到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的農村村民住宅和鄉村公共設施建設工程抗震加固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實施農村危房改造、移民搬遷、災后恢復重建等,應當保證建設工程達到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發放適合農村的實用抗震技術圖集。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可以選用抗震技術圖集,也可以委托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并根據圖集或者設計的要求進行施工。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村民住宅和鄉村公共設施建設工程抗震的指導和服務,加強技術培訓,組織建設抗震示范住房,推廣應用抗震性能好的結構形式及建造方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建設工程抗震管理工作機制,將相關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建設工程抗震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開展地震風險分析,并按照風險程度實行分類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未達到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的老舊房屋抗震加固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國家鼓勵建設工程所有權人結合電梯加裝、節能改造等開展抗震加固,提升老舊房屋抗震性能。 第三十條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開發、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促進建設工程抗震防災能力提高,支持建設工程抗震相關產業發展和新技術應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抗震性能鑒定、抗震加固。 第三十一條 國家鼓勵科研教育機構設立建設工程抗震技術實驗室和人才實訓基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抗震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用地、融資等給予政策支持。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建設工程抗震新技術推廣目錄,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管理和技術人員的培訓。 第三十三條 地震災害發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開展建設工程安全應急評估和建設工程震害調查,收集、保存相關資料。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數據信息庫,并與應急管理、地震等部門實時共享數據。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建設工程抗震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建設工程或者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三)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有關建設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資料; (四)對抗震結構材料、構件和隔震減震裝置實施抽樣檢測; (五)查封涉嫌違反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的施工現場; (六)發現可能影響抗震質量的問題時,責令相關單位進行必要的檢測、鑒定。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檢查時,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進行抽樣檢測、抗震性能鑒定等技術支持工作。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抗震責任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制度,將相關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進行調查,依法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產業發展 第三章 人才支撐 第四章 文化繁榮 第五章 生態保護 第六章 組織建設 第七章 城鄉融合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開展促進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推進城鄉融合發展等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鄉村,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征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包括鄉鎮和村莊等。 第三條 促進鄉村振興應當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統籌推進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充分發揮鄉村在保障農產品供給和糧食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傳承發展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第四條 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道路,促進共同富裕,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在干部配備上優先考慮,在要素配置上優先滿足,在資金投入上優先保障,在公共服務上優先安排; (二)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充分尊重農民意愿,保障農民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維護農民根本利益; (三)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推動綠色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四)堅持改革創新,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高質量發展,不斷解放和發展鄉村社會生產力,激發農村發展活力; (五)堅持因地制宜、規劃先行、循序漸進,順應村莊發展規律,根據鄉村的歷史文化、發展現狀、區位條件、資源稟賦、產業基礎分類推進。 第五條 國家鞏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發展壯大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 第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的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推動城鄉要素有序流動、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堅持以工補農、以城帶鄉,推動形成工農互促、城鄉互補、協調發展、共同繁榮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 第七條 國家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大力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加強鄉村優秀傳統文化保護和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繁榮發展鄉村文化。 每年農歷秋分日為中國農民豐收節。 第八條 國家實施以我為主、立足國內、確保產能、適度進口、科技支撐的糧食安全戰略,堅持藏糧于地、藏糧于技,采取措施不斷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建設國家糧食安全產業帶,完善糧食加工、流通、儲備體系,確保谷物基本自給、口糧絕對安全,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國家完善糧食加工、儲存、運輸標準,提高糧食加工出品率和利用率,推動節糧減損。 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的鄉村振興工作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建立鄉村振興考核評價制度、工作年度報告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 第十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宏觀指導和監督檢查;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鼓勵、支持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各方面參與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活動。 對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產業發展 第十二條 國家完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增強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發展活力,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確保農民受益。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以農民為主體,以鄉村優勢特色資源為依托,支持、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推動建立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推進數字鄉村建設,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第十三條 國家采取措施優化農業生產力布局,推進農業結構調整,發展優勢特色產業,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和質量安全,推動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品牌打造和標準化生產,推動農業對外開放,提高農業質量、效益和競爭力。 國家實行重要農產品保障戰略,分品種明確保障目標,構建科學合理、安全高效的重要農產品供給保障體系。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嚴格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類型農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 國家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建設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建設并保護高標準農田。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土地整理和農用地科學安全利用,加強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 第十五條 國家加強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支持育種基礎性、前沿性和應用技術研究,實施農作物和畜禽等良種培育、育種關鍵技術攻關,鼓勵種業科技成果轉化和優良品種推廣,建立并實施種業國家安全審查機制,促進種業高質量發展。 第十六條 國家采取措施加強農業科技創新,培育創新主體,構建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協同的創新機制,強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農業企業創新能力,建立創新平臺,加強新品種、新技術、新裝備、新產品研發,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推進生物種業、智慧農業、設施農業、農產品加工、綠色農業投入品等領域創新,建設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推動農業農村創新驅動發展。 國家健全農業科研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成果產權保護制度,保障對農業科技基礎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激發農業科技人員創新積極性。 第十七條 國家加強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促進建立有利于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推廣的激勵機制和利益分享機制,鼓勵企業、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科學技術社會團體、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組織、農業科技人員等創新推廣方式,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農業機械生產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主要農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提高設施農業、林草業、畜牧業、漁業和農產品初加工的裝備水平,推動農機農藝融合、機械化信息化融合,促進機械化生產與農田建設相適應、服務模式與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相適應。 國家鼓勵農業信息化建設,加強農業信息監測預警和綜合服務,推進農業生產經營信息化。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揮農村資源和生態優勢,支持特色農業、休閑農業、現代農產品加工業、鄉村手工業、綠色建材、紅色旅游、鄉村旅游、康養和鄉村物流、電子商務等鄉村產業的發展;引導新型經營主體通過特色化、專業化經營,合理配置生產要素,促進鄉村產業深度融合;支持特色農產品優勢區、現代農業產業園、農業科技園、農村創業園、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重點村鎮等的建設;統籌農產品生產地、集散地、銷售地市場建設,加強農產品流通骨干網絡和冷鏈物流體系建設;鼓勵企業獲得國際通行的農產品認證,增強鄉村產業競爭力。 發展鄉村產業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產業政策、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扶持政策,加強指導服務,支持農民、返鄉入鄉人員在鄉村創業創新,促進鄉村產業發展和農民就業。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有利于農民收入穩定增長的機制,鼓勵支持農民拓寬增收渠道,促進農民增加收入。 國家采取措施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為本集體成員提供生產生活服務,保障成員從集體經營收入中獲得收益分配的權利。 國家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和涉農企業、電子商務企業、農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組織等以多種方式與農民建立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讓農民共享全產業鏈增值收益。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有農(林、牧、漁)場規劃建設,推進國有農(林、牧、漁)場現代農業發展,鼓勵國有農(林、牧、漁)場在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中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鼓勵供銷合作社加強與農民利益聯結,完善市場運作機制,強化為農服務功能,發揮其為農服務綜合性合作經濟組織的作用。 第三章 人才支撐 第二十四條 國家健全鄉村人才工作體制機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訓、技術支持、創業指導等服務,培養本土人才,引導城市人才下鄉,推動專業人才服務鄉村,促進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統籌,持續改善農村學校辦學條件,支持開展網絡遠程教育,提高農村基礎教育質量,加大鄉村教師培養力度,采取公費師范教育等方式吸引高等學校畢業生到鄉村任教,對長期在鄉村任教的教師在職稱評定等方面給予優待,保障和改善鄉村教師待遇,提高鄉村教師學歷水平、整體素質和鄉村教育現代化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鄉村醫療衛生隊伍建設,支持縣鄉村醫療衛生人員參加培訓、進修,建立縣鄉村上下貫通的職業發展機制,對在鄉村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實行優惠待遇,鼓勵醫學院校畢業生到鄉村工作,支持醫師到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開辦鄉村診所、普及醫療衛生知識,提高鄉村醫療衛生服務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培育農業科技人才、經營管理人才、法律服務人才、社會工作人才,加強鄉村文化人才隊伍建設,培育鄉村文化骨干力量。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組織開展農業技能培訓、返鄉創業就業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培養有文化、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高素質農民和農村實用人才、創新創業帶頭人。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支持高等學校、職業學校設置涉農相關專業,加大農村專業人才培養力度,鼓勵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就業創業。 第二十八條 國家鼓勵城市人才向鄉村流動,建立健全城鄉、區域、校地之間人才培養合作與交流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鼓勵各類人才參與鄉村建設的激勵機制,搭建社會工作和鄉村建設志愿服務平臺,支持和引導各類人才通過多種方式服務鄉村振興。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為返鄉入鄉人員和各類人才提供必要的生產生活服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相關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 文化繁榮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不斷提高鄉村社會文明程度。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豐富農民文化體育生活,倡導科學健康的生產生活方式,發揮村規民約積極作用,普及科學知識,推進移風易俗,破除大操大辦、鋪張浪費等陳規陋習,提倡孝老愛親、勤儉節約、誠實守信,促進男女平等,創建文明村鎮、文明家庭,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建設文明鄉村。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鄉村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網絡和服務運行機制,鼓勵開展形式多樣的農民群眾性文化體育、節日民俗等活動,充分利用廣播電視、視聽網絡和書籍報刊,拓展鄉村文化服務渠道,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業農村農民題材文藝創作,鼓勵制作反映農民生產生活和鄉村振興實踐的優秀文藝作品。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農業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挖掘優秀農業文化深厚內涵,弘揚紅色文化,傳承和發展優秀傳統文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和鄉村風貌、少數民族特色村寨的保護,開展保護狀況監測和評估,采取措施防御和減輕火災、洪水、地震等災害。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規劃引導、典型示范,有計劃地建設特色鮮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二條?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規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的具體確定辦法,由國務院依據本法和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條?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四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 (一)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百分之七; (二)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五; (三)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一。 前款所稱納稅人所在地,是指納稅人住所地或者與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其他地點,具體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五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第六條?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特殊產業和群體以及重大突發事件應對等情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致,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第八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扣繳義務人為負有增值稅、消費稅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同時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九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 第十條?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王蒙徽 2020年4月1日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保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以及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以下簡稱備案)、抽查,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殊建設工程,是指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的建設工程。 本規定所稱其他建設工程,是指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 第三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依職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區域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由該建設工程所在行政區域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共同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指定負責。 第四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運用互聯網技術等信息化手段開展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關單位和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斷提升政務服務水平。 第五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實施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經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情況告知消防救援機構,并與消防救援機構共享建筑平面圖、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消防設施系統圖等資料。 第七條 從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工作人員,以及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定期參加職業培訓。 第二章 有關單位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與義務 第八條 建設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首要責任。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主體責任。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的從業人員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相應的個人責任。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 ?。ㄒ唬┎坏妹魇净蛘甙凳驹O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 (二)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辦理備案并接受抽查; ?。ㄈ嵭泄こ瘫O理的建設工程,依法將消防施工質量委托監理; (四)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 ?。ㄎ澹┌凑展こ滔涝O計要求和合同約定,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M織有關單位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進行查驗; ?。ㄆ撸┮婪皶r向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消防有關檔案。 第十條 設計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 ?。ㄒ唬┌凑战ㄔO工程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編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不得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 (二)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實施情況簽章確認,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質量負責。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 ?。ㄒ唬┌凑战ㄔO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以及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或者滿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ǘ┌凑障涝O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檢驗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使用合格產品,保證消防施工質量; ?。ㄈ﹨⒓咏ㄔO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章確認,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 ?。ㄒ唬┌凑战ㄔO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以及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或者滿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 (二)在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使用、安裝前,核查產品質量證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ㄈ﹨⒓咏ㄔO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章確認,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三條 提供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消防設施檢測或者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等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提供服務,并對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負責。 第三章 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是特殊建設工程: (一)總建筑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ǘ┛偨ㄖ娣e大于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ㄈ┛偨ㄖ娣e大于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總建筑面積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ㄎ澹┛偨ㄖ娣e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總建筑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七)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筑; ?。ò耍┏鞘熊壍澜煌?、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ň牛┥a、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十)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ㄊ唬┰O有本條第一項至第六項所列情形的建設工程; (十二)本條第十項、第十一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十五條 對特殊建設工程實行消防設計審查制度。 特殊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 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設計審查申請表; ?。ǘ┫涝O計文件; ?。ㄈ┮婪ㄐ枰k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當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準的臨時性建筑,應當提交批準文件。 第十七條 特殊建設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除提交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材料外,還應當同時提交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 ?。ㄒ唬﹪夜こ探ㄔO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必須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ǘ┫涝O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 前款所稱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應當包括特殊消防設計文件,設計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本,以及有關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資料。 第十八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設計審查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九條 對具有本規定第十七條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查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組成的專家庫,制定專家庫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進行評審。 評審專家從專家庫隨機抽取,對于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可以直接邀請相應專業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以及境外具有相應資歷的專家參加評審;與特殊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有利害關系的專家不得參加評審。 評審專家應當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總數不得少于七人,且獨立出具評審意見。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經四分之三以上評審專家同意即為評審通過,評審專家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專家評審意見,書面通知報請評審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同時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查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依照本規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超過二十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意見: ?。ㄒ唬┥暾埐牧淆R全、符合法定形式; ?。ǘ┰O計單位具有相應資質; ?。ㄈ┫涝O計文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具有本規定第十七條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通過專家評審)。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查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實行施工圖設計文件聯合審查的,應當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的技術審查并入聯合審查。 第二十五條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查。 第四章 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 第二十六條 對特殊建設工程實行消防驗收制度。 特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進行查驗: (一)完成工程消防設計和合同約定的消防各項內容; ?。ǘ┯型暾墓こ滔兰夹g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ㄈ┙ㄔO單位對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合格;施工、設計、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確認工程消防質量符合有關標準; ?。ㄋ模┫涝O施性能、系統功能聯調聯試等內容檢測合格。 經查驗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不得編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驗收申請表; ?。ǘ┕こ炭⒐を炇請蟾?; ?。ㄈ┥婕跋赖慕ㄔO工程竣工圖紙。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驗收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齊全
貴州清發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前身是三穗縣城鎮建筑工程公司,于1995年成立,根據公司的發展前景,進一步實現企業本土化,2014年5月正式成立了貴州清發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更多+】
掃一掃訪問手機網站
Copyright © 2022 貴州清發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gzqfjs.cn)版權所有 黔ICP備2022003651號-1 網站建設:中企動力 貴陽 SEO標簽